第A12版:警方周刊

集中打击整治网上买卖 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

  居民身份证已成为公民法定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身份证件,在社会各领域和群众工作、生活、学习等各项活动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维护居民身份证正常使用和管理秩序,从现在起至今年年底,公安部部署开展集中打击整治网上买卖居民身份证行动。

  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市公安局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具体协调推进此次专项行动,并结合本地实际,以及在互联网上买卖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严厉打击、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集中打击整治行动离不开多警种合成作战,公安将按照“整体谋划、全面排查、深度打击、有效治理”的工作思路,统筹各方资源,部门协同发力,网上网下结合,力争集中排查梳理一批网上贩卖居民身份证案件线索,侦破一批买卖居民身份证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

  同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巩固打击整治实效。公安相关部门将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特别是针对跨区域重大案件侦办工作,将同步部署、集中行动,确保打击整治工作的整体效能。公安将充分利用警企联动机制,加强与腾讯、阿里、百度等互联网企业联系协作,共同研发打击犯罪工作模型,形成线上线下合力打击的工作机制。

  集中打击整治期间,市公安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110、0510-82222134,接受群众举报。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公安将组织专门力量顺线深挖,确保全链条打击网上买卖居民身份证的网络,从源头上遏制涉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孙姣姣)

  ■法律链接: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