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央编办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条例》有哪些特点?
制定《条例》主要突出了以下3个特点:
一是突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根主线。《条例》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的领导板块一部重要法规,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调整优化中央编委领导体制的重大部署和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强调了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围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是为机构编制制度体系立柱架梁,为机构编制工作提供基本遵循。《条例》统领机构编制领域的法规制度,为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一套基本规矩,同时把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一些行之有效、带有规律性和长期适用性的成果固定下来。
三是侧重于程序性规定,注重与现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
《条例》确定了机构编制工作的哪些基本原则?
《条例》确定了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4项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领导各项制度安排,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二是坚持优化协同高效。优化就是科学合理、权责一致,协同就是有统有分、有主有次,高效就是履职到位、流程通畅。
三是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既要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又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还要加快完善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实施。
四是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条例》对哪些机构编制工作环节作了规定?
《条例》第三至六章对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四个机构编制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规范,规定了每个环节的基本权限、程序和要求。第七章对监督问责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动议,《条例》规定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各部门党组(党委)等的动议权限,对动议的研究论证和讨论决定提出了原则要求。
关于论证,《条例》分别对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对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不同类型机构编制事项,提出了不同的论证要求,同时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论证时听取意见、调查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作了规定。
关于审议决定,《条例》明确了不同类型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了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机构编制事项时的程序要求和审议内容。
关于组织实施,《条例》提出了组织实施要求,对“三定”规定的制定和修改作了原则规定,要求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编制统筹和动态调整机制、编制管理实名制、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信息平台等。
关于监督问责,《条例》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在机构编制监督方面的责任权限,机构编制工作应遵守的纪律,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和问责措施等,强化各级党委(党组)的领导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