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警方周刊

公安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5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明确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和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增加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公告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完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规定信息转移制度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租车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行为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这一规定将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新规定的实施将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

  增加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同时,为维护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执行。

  (内容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