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警方周刊

不戴头盔不出门

——交警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行动

  “骑电动自行车请戴好安全头盔!”“戴上头盔后,记得把扣子扣好。”“乘坐电动自行车也要戴头盔。”6月11日上午,学前路中山路口,无锡交警正在向过往市民宣传、劝导骑乘电动自行车要正确佩戴头盔。日前,交警部门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早高峰值守社区门口、晚高峰值守单位门口”为重点的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不出门”专项行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戴头盔安全出行。6月11日行动首日,共设置宣传点58处,出动交警140余人次、城管80余人次、志愿者80余人次,共劝导教育群众1300余人。

  行动期间,交警部门依托“城警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城管部门协作,并动员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交通安全志愿者及物业保安等积极参与行动,对进出社区、单位车辆及临近门口道路的电动自行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严格落实“三必检”(车辆信息是否登记备案必检、车辆外观形态是否改变必检、驾乘车辆是否遵章守法必检)及“四一律”(非标超标、未在我市登记备案及无号牌的一律依法查处、擅自加装改装妨碍安全的一律拆除、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处罚、驾乘期间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一律教育)。在行动中发现政府、事业单位、快递、外卖等从业人员存在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还移交相应单位内部处理,督促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违法行为零容忍。

  在上路设点加强“不戴头盔不出门”劝导教育的同时,还组织广大交通民警紧抓路面执法阵地,并严查严处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未登记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的,按照“一宣教、二协勤、三劝返”的原则开展教育宣传工作,即第一次发现有人员未佩戴头盔,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介绍《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内容等形式,教育其应佩戴头盔,并将人员身份进行登记;第二次发现同一人员未佩戴头盔,要求其开展协勤工作;第三次发现同一人员未佩戴头盔,将其劝返。行动首日,交警部门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4504起,其中逆向行驶908起、闯红灯238起、不按规定车道行驶1573起、车辆未登记787起、违法载人998起。无锡交警专门制定宣传方案,深入社区、街道、企业、农村等地区,通过宣传海报、视频资料、报纸、电视等多种方式,最大程度地让“不戴头盔不出门”的意识根植于每个人心中。

  链接>>>

  2019年,全市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数量占全市交通事故总数的30%,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市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36.2%,其中,头部损伤致死率高达87%。由此可见,头部损伤是造成电动自行车驾乘者重伤和死亡的最主要的原因。2020年5月31日10时许,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红星路由北向南行驶,径直撞向了前面停放的红色重型半挂货车。据目击者称,朱某当时开电动车使用手机,且未戴头盔,该事故导致朱某面部受伤。2020年6月5日17时许,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穿马路,与雷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周某虽然佩戴了安全头盔,却因没有正确佩戴,在撞击时,头盔被甩出,没有起到安全保护作用,造成周某颅骨骨折、胫骨骨折。

  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可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防止85%的头部伤害,世界卫生组织也曾发布公报称,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两轮交通工具时,佩戴头盔可以使受伤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以上。实际上,我国法律和地方法规对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规定佩戴头盔。

  今年4月以来,公安部部署开展了“一盔一带,安全常在”行动,交管部门加强执法管理,依法查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行为,目的就是倡导人们佩戴安全头盔,助推骑乘人员养成安全习惯。5月,无锡交警相应启动“戴头盔、安全行”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宣传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合作共建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交通志愿者上路开展劝导;免费向市民提供安全头盔;利用报纸、网络、666电视交警综合服务平台等媒体开展安全宣传。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养成行车走路“无锡规矩”,实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违法、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双下降”的目标。目前,广大市民驾乘电动自行车主动佩戴头盔的现象逐渐增多,文明交通、安全交通意识明显增强。安全出行,文明相伴。让我们携起手来,骑行佩戴头盔,安全文明出行!(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