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热闻

恋爱期间的转账 是否构成借贷?

法官提醒:特定关系期间,没有赠与的意愿应明确表示

  本报讯 分手后,恋爱期间转账的钱款怎么“清算”?梁溪区法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陆某要求女子郑某归还其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对方转账的钱款,但郑某辩称这些转账发生期间双方是恋爱关系,大部分钱款都是陆某主动向其转账,应认定为赠与,她只需归还主动向其索取的部分。

  陆某说,2019年8月初到9月上旬,郑某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但之后当他向郑某借款时,发现微信已被对方拉黑。当年11月,他通过支付宝发信息向郑某催款,也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提起了诉讼,要求对方归还转账的钱款,并按照借贷资金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郑某承认一共收到了陆某3.2万余元的转账钱款,但她认为,转账发生时双方正处于恋爱期间,其中仅有一笔8000元的转账是她主动借款,其他的都是对方主动向其转账,属于赠与关系。对于其中几笔备注了“借款”的支付宝转账,郑某说,支付宝转账不需要点开确认即可收到转账,所以她收款时并不知道陆某备注了“借款”,“借款”仅仅是陆某单方的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初到9月上旬,陆、郑二人恋爱期间,陆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郑某转账3.2万余元。其中,微信转账两笔,一笔520元,一笔1314元,两笔转账都没有备注。支付宝转账次数较多,金额从400元到1万元不等,且均是100的整数倍,其中,除一笔400元和一笔4000元的转账没有备注外,其他的均备注了“借款”。

  法院认为,转账时注明了“借款”可以证明陆某转账时的真实意愿并非赠与,但微信转账的金额均系符合恋爱关系这一特殊情况的特定数字,不应认定为借款。支付宝转账中没有备注为“借款”的,结合双方恋爱的事实,也不应认定为借款。最终,法院判决郑某返还陆某备注了“借款”的部分,共计2.2万元,并按照借贷关系,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结合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的账目往来,尤其是涉及大额钱款或财物时,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就应有明确表示,并留存证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范绪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