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顾客酒后进入酒店提醒不要进入的区域摔伤,但该区域存在安全隐患,在这种情况下,酒店有赔偿责任吗?惠山区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一天中午,李某与亲朋好友在惠山区一家酒店聚餐,李某喝酒后,独自进入酒店地下室,无人察觉。直到当天晚上6点多,才被发现躺在酒店不对外开放的地下室里,已经昏迷。经送医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40多万元。此后,李某一方认为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0余万元。
诉讼中,经司法鉴定,李某不同受伤部位分别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十级伤残。经现场勘验,酒店地下室部分楼梯高度较高且一侧临空、未安装防护栏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从李某被发现的位置,正是在沿楼梯下行过程中向临空一侧摔倒的。
酒店方面辩称,李某是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共同饮酒的都是对其负有一定照顾义务的亲属,而酒店方面在墙壁、门上张贴了多处“消防重地闲人莫入”字样的警示语,已经尽到了安全责任。因此,李某在饮酒后独自进入酒店禁止顾客进入的不对外开放区域最终造成伤害和损失,酒店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酒店通过在多处张贴“消防重地闲人莫入”标识,尽到了提示、警示义务。李某无视提示,擅自进入,致损害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但酒店地下室部分楼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李某是在走下楼梯过程中摔倒受伤的,故酒店应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酒店赔偿李某13万余元。
针对本案的争议所在,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为了更好地保护群众在公共场所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经营者或管理人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不是无限的。因此,市民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遵守管理人作出的各项提示、警告,切勿作出危险行为、放任损害发生。作为经营者或管理人,在公共场所及群众可能涉及的非开放区域,都应做好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范绪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