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热闻

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 中院发出首份“提供令”

  本报讯 打官司就是看证据! 昨获悉,在审理一起涉外商投资企业及国际知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适用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提供令”,作出责令被告交出相关书证的裁定,并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情况作出了实体判决。这份“证据提供令”破解了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这起案件的原告罗格朗电气公司、罗格朗管理公司是著名的法国罗格朗集团的在华投资企业,被告某科技公司、建材公司等涉嫌使用“罗格朗”等商标生产、销售集成吊顶等商品,相关收款凭证、经营合同、收据等材料或记录由被告掌握和控制,原告据此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提交相关书证。

  经该案合议庭审查,认为相关书证对于本案事实及责任负担方面的认定具有证明作用,原告确实无法取得由被告控制的上述证据,据此发出首份责令被告提交相关证据的裁定。被告未能提供反映真实经营状况以及相关收款凭证、合同等证据。最终,合议庭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妨碍制度,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认定被告侵权情节严重,侵权时间较长,并据此加大赔偿力度,判决被告承担200万元赔偿金额。

  据介绍,“证据提供令”制度是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的有力举措,是实现知识产权精细化审判的重要保障。“证据提供令”能够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实现裁判结果客观公正,对类案处理具有指导意义。(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