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存立
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成为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目前我市在用电梯数量已达93000台左右,每年新增约8000台,电梯总量和增速均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随着电梯保有量持续增长,老旧电梯逐年增多,电梯安全问题愈加突出,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日益显现。本届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将制定《无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提上议事日程,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序推进、深入调研。《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与《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形成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系列。《条例》聚焦解决我市电梯安全管理难点痛点问题,特色鲜明,亮点纷呈。
——强化源头治理,推动实现电梯安全全流程监管。选型配置不合理、土建工程不过关等先天问题会给电梯带来难以解决的安全隐患。《条例》急民之所需、解民之所忧,注重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的解决,强调电梯选型配置要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保障救援、无障碍通行等需要;尤其是针对车站、机场、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等场所人流量大、电梯使用强度高的特点,要求新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针对潮湿环境容易造成电梯电气开关和安全部件锈蚀和失效问题,要求电梯土建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设计、施工、监理,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少于五年。《条例》同时加强工程监督,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做好电梯的选型配置、土建及防水、供配电等配套设施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电梯土建工程建筑质量的监督工作。在解决源头问题的基础上,《条例》还从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到电梯使用、维保、检验、检测等各环节,织密、织牢电梯安全防护网、责任网,为推动电梯安全全流程监管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创新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电梯安全运行技术优势。大数据、物联网是我市新兴产业的制高点、转型升级的切入点、竞争发展的支撑点。着眼于为我市电梯安全运行问题提供更为精准、快速、安全的解决方案,《条例》注重发挥好我市技术优势,鼓励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要求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将电梯安全运行数据实时传输至市人民政府统一建立的物联网智慧监管平台。通过技术手段设置的“黑匣子”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条例》适应电梯数字化维保趋势,推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用数字化等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可以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按需维护保养,方便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在线监督,进一步提升我市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落实主体责任,努力形成电梯安全多元治理格局。电梯安全涉及主体多、责任链条长,《条例》对电梯制造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电梯乘用人等各义务主体的责任均作出明确规范。一是责任主体明。《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明确施工单位应当对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强调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规定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要求。二是义务要求细。《条例》针对电梯制造单位列举了四项义务;针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均列举了八项义务;针对电梯乘用人列举了九项义务,同时针对群众关心的小区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强调禁止使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并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三是协调配合畅。《条例》对电梯制造单位提出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排除电梯故障的要求;对电梯使用单位提出了配合做好维护保养现场安全工作、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的要求;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提出了将电梯故障解决方案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的要求。这些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为相关责任主体各尽义务、密切配合提供了基本准则。
——坚持生命至上,着力推动电梯安全事故高效救援。《条例》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努力在“快”字上下功夫、做文章,设专章“应急处置”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高效、迅速的应急联动响应机制。《条例》规定市和县级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建立电梯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协调和保障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电梯应急预案,运用全市统一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组织、指挥、协调电梯应急救援工作,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尤其是应对电梯困人故障,《条例》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并保持畅通;明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的调度指令,除不可抗力外,在全市范围内应当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电梯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规定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单位除了做好救助工作,还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凝聚工作合力,全面落实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为理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形成电梯安全管理上下联动、横向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条例》在总则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配合、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同时,《条例》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并对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领域、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发布电梯安全状况报告、建立约谈机制等作出详细规定。此外,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都作出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