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警方周刊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扩大 元旦起实施

  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也是创建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美丽宜居无锡的必然要求。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依法合理、逐步扩大”的原则,推动惠山新城地区纳入无锡市区禁放区域。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市区行政区划、居民密集程度、大气环境监测等多方面因素,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确定了环湖路—山水东路—震泽路—蠡湖大道—太湖—望虞河—运河西路—高浪路—312国道—京沪高速—江阴界—锡澄运河—312国道—钱威路—钱荣路构成的环线内区域为全年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扩大后的无锡市区禁放区域面积为300平方公里。市政府以《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锡政规〔2021〕5号)向社会通告,新的禁放区域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去年以来,市禁放办扎实推进禁放管控工作措施,查处违法燃放199起,劝阻燃放行为387起,禁放区内居民自觉放弃燃放烟花爆竹环境污染指数、火灾警情、安全隐患实现“三减少”。据生态环境局提供数据,2021年全年,禁放区内PM2.5浓度平均值同比去年下降14.6%,较非禁放区多下降3.1%;春节期间禁放区内PM2.5浓度较非禁放区低16微克/立方米,低27.3%。

  法律链接

  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燃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

  禁放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销售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运输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

  携带、邮寄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阻碍执行职务

  采取谩骂、纠缠、拉扯、起哄闹事等非暴力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有效或者举报后查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举报电话

  政府公共服务热线:12345

  全市举报违禁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电话:110

  全市举报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电话:12350

  无锡市禁放办举报咨询电话:82222247

  梁溪区禁放办举报咨询电话:82223051

  滨湖区禁放办举报咨询电话:66070058

  锡山区禁放办举报咨询电话:82225067

  惠山区禁放办举报咨询电话:82225892

  新吴区禁放办举报咨询电话:82228800

  经开区禁放办举报咨询电话:68075070

  市禁放办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请自觉遵守《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不在禁放区域、禁放地点、禁放时间段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共创幸福和谐家园。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锡政规[2021]5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环湖路一山水东路一震泽路—蠡湖大道一太湖一望虞河一运河西路一高浪路—312国道一京沪高速—江阴界一锡澄运河一312国道一钱威路一钱荣路构成的环线内区域。

  二、全市范围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单位等场所;

  (七)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全市范围内下列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四、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举报方式:“110” 报警电话、

  “12345” 政府公共服务热线。

  五、对违反《条例》非法燃放、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