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警方周刊

酒驾整治发现“老熟人”

  春节将近,亲朋好友聚会增多,推杯换盏在所难免,但是喝完酒开车,后果就严重了。更有甚者,知错不改。近期,无锡公安交警部门就查获一名酒驾者,深入调查后发现,这个人竟然已是“三进宫”。

  案件回放

  1月5日20时10分许,交警支队惠山大队在设点开展酒驾临检时,发现一小车企图更换驾驶人。民警立即上前阻止,查获酒驾违法人吴某,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56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警方进一步核查发现,吴某于2012年7月16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2021年12月20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再次被查获。时隔短短半月,吴某再次因饮酒驾驶被查获。

  据当事人吴某交代,当日中午11时30分许,其于家中独自饮用自制土烧酒(酒精度数50度左右)。当晚20时许,因车辆更换电瓶,其妻子在吴某的陪同下前往汽修厂取回车子,离开时遇一路面陡坡,妻子因驾驶技术不熟练无法倒车,吴某遂亲自驾车,行驶至钱洛路遇交警开展酒驾临检,因害怕遂与妻子交换座位,企图逃避检查。

  案件分析

  交警部门对吴某再次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拟处行政拘留10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因其2021年12月20日醉酒驾驶案件正处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对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刑事拘留,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吴某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民警提醒

  交警支队惠山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 汪远伟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无论红酒、白酒或是米酒等自制酒类,无论饮用一杯或是一瓶,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车。春节临近,走亲访友增多,外出聚餐时,作为同桌饮酒人员,无论是否认识,都有义务提醒对方切勿酒后驾车,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同桌如存在恶意劝酒行为,未尽到相关提醒义务,也需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珍爱生命,远离酒驾,平安出行。

  (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