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房产周刊

不动产面对面

  问题1:我有一套经济适用房,现在想卖掉,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答: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后,如需上市,应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才可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因此,产权人应首先核验购房合同签订日期至今是否已满5年,如已届满,先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再办理经济适用房上市转移登记,买卖双方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合同、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凭证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

  问题2:我有一套商品房出售,已同买方共同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也已经受理,现因买卖双方在某些问题上发生分歧,是否可以撤回此次登记申请?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因此,在该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买卖双方可以至登记机构共同提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