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新买的房子无法开通燃气,也未提前告知,卖家却认为“买定离手”,不予退款……近日,新吴法院江溪法庭对该起案件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今年年初,小刘和老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小刘购买老罗名下的一套二手房,合同签订后,小刘向老罗支付了定金。而当小刘到这套房子与老罗商量交房事宜时,却意外发现屋内的燃气无法使用。小刘询问燃气公司得知,这套房屋改变了内部结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满足开通天然气的条件。为了燃气的事情,小刘多次和老罗沟通,希望老罗能够配合处理。但老罗态度强硬,事情一直得不到解决。无奈之下,小刘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老罗退还定金、赔偿损失。
庭审中,小刘表示,买房为了自住,现在开不了燃气,做饭、洗澡等日常生活需求都成了问题,要求解除合同。但老罗却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房屋只要按照现状交付即可,而且在交付清单中也没有说明“管道煤气”这一项,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经过调查,法官了解到燃气公司员工已多次上门查看,发现业主私自将卫生间改成厨房,不符合燃气适用标准,所以燃气公司停气并要求整改,但是业主一直未整改,所以燃气公司不同意复通也拒绝另行开户。
确定问题所在后,法官就和老罗进行解释:房屋存在重大瑕疵,将给小刘生活造成极大困扰,小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调解,双方最终同意解除合同,老罗把定金退给了小刘,还承担了部分损失。(张子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