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惠山法院日前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此案焦点在于,被告网约车司机究竟是“延误救治导致乘客身亡”,还是“尽到了相应救助义务”。经过充分调查,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1年11月22日,周女士通过网约车平台,为父亲周某下单叫了一辆网约车,从洛社镇前往梅园。现场视频显示,7时10分27秒,周某上车并坐在副驾驶座位,并与驾驶员陈某闲谈了片刻。7时12分50秒周某开始发出鼾声。7时13分25秒,陈某右转头发现,周某仍在发出鼾声并且胳膊伴有抽筋状。7时14分33秒,陈某再次右转头看时,周某头靠在副驾驶座椅后背上,不再发出鼾声。感觉不太对劲的陈某立即停车,并于7时15分向周女士打电话询问情况,在周女士示意其呼喊周某但周某仍未醒来后,周女士要求陈某尽快将父亲送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医院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陈某随即拨打了“120”,并全程鸣笛快速行驶,7时25分50秒到达医院。周某经过80多分钟的抢救无效后,于8时54分被医院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陈某的行为究竟属于“延误救治”还是“尽到救助义务”?周女士及其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某未予理会也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最终延误救治导致周某死亡,要求陈某对周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我们经过审理认为,周某乘车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陈某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周女士并询问周某是否有疾病史,并得到周某身体健康的答复;后续陈某也立即按照周女士的要求拨打‘120’,并快速驾驶车辆将周某就近送医抢救。”惠山法院洛社法庭副庭长薛雨说,陈某的反应迅速,没有耽误时间,已经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法院认为陈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周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子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