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乘客乘坐地铁“抢黄灯”导致腰椎骨折,谁该担责?近日,梁溪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在本案中,地铁公司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乘客需担全部责任。
2021年6月,原告李某与往常一样携带小拖车进入地铁站,虽然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仍快速冲进车厢,然而其携带的小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其在进入车厢时,地铁安全警示灯并未闪烁、响起,即使安全警示灯已工作,站台工作人员并未阻止其进入车厢,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受伤,地铁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官回看监控视频发现,李某在携带小拖车进入车厢时,车门上的安全警示灯已闪烁、提示音已响起。在现场,法官发现地铁站台屏蔽门贴有明显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这些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根据地铁公司采取的措施,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的损害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营造良好社会风气,要杜绝“谁受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做法。“该案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扬名法庭法官李琪霖表示,在该案中,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须担责。同时也提醒广大乘客,乘坐地铁“抢黄灯”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地铁公司也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张子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