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年来,围绕着遗产的保管、分配,债务的偿还等问题日益多见也日益复杂。记者近日从无锡法院获悉,民法典在继承编首次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无锡法院已审理多起相关案例,通过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方式使遗产的处理更加及时、高效、专业。同时,无锡法院也正细化各项规定,填补该项制度适用上的空白。
前不久,家住新吴区的徐某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在偿还贷款过程中,他未按期还款,被银行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徐某偿还借款本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款项。徐某并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银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徐某因病身故。法院调查发现,徐某没有也未指定过法定继承人,那他的遗产、债务该如何处理?
身为债权人的银行向法院申请,要求指定新吴区民政局作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民法典中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我们综合分析后支持了银行的请求。”案件承办法官胡艳丽告诉记者,在该案中,死者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权威性高。在接受指定担任遗产管理人后,新吴区民政局表示将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就后续成效,法院也会继续跟进。
如今,与老年人相关的纠纷及问题逐渐增多,较为明显的就是遗产继承纠纷,而该类案件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表现形式也各异。在此背景下,民法典首次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从选任、职责、责任、报酬等方面予以规定。但具体实务操作中,关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报酬等相关制度尚未有细化规定。无锡法院正根据案件审理总结经验,确定相关规则,并协助民政、村社区等部门更好地厘清权责、为民履职,解决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上的空白。
(张子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