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厂中厂”安全隐患问题如何破解?我市重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以“零容忍”态度持续保持细致查处、指导整改、依法处罚的高压态势,“剑指”厂房租而不管等安全隐患。
机器声轰鸣,生产线忙碌,近日,滨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以“四不两直”方式,对该区某装饰材料企业开展突击检查。这是一家“厂中厂”,当执法人员要求检查相关合同手续时,“房东”只能提供厂房租赁合同,经查,该企业与承包单位(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检查发现违法情形后,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案件调查审理,认定“房东”单位此项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该单位处罚款15000元,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处罚款3000元。
今年4月,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于5月15日施行。该标准明确64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其中,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并给外来承租或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发承包(租)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签订协议后,“房东”仍要对“安全”负责。根据法规,出租方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此外,出租方即使与承租方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了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也不能忽视对承租方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否则,轻则罚款、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孙倩茹、见习记者 姚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