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科创周刊

高企申报知识要点⑤ 高企认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列明了高企认定的八大条件,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知识要点:

  一:知识产权相关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的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重要保护品种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按Ⅱ类评价。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企时仅限使用一次。4.在申请高企和高企资格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有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5.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二:企业需要引起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

  1.知识产权的获得均为Ⅱ类

  如果企业在高企申报过程中所有知识产权均为Ⅱ类,技术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会认为企业创新能力较弱,评分会普遍偏低,影响申报成功率。

  2.核心知识产权均为受让取得

  如果企业大部分知识产权为受让取得,尤其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为受让取得,技术专家会质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认为企业有突击申报和包装的嫌疑,部分受让的知识产权也可能不会被认可。

  3.知识产权申报时间与研发项目进度不匹配

  在高企申报中,部分企业为了撰写申报材料,作为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申报时间早于研发项目立项时间,或者严重晚于研发项目结题时间,类似研发项目可能不会被专家认可,面临研发经费核减的风险。

  4.知识产权申报时间过于集中

  知识产权申报时间过于集中,会被技术专家认为知识产权与研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不匹配,甚至怀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影响申报的通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