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保健周刊

保障患者安全 “知情同意”很重要

  ◆【案情回顾】

  今年3月,江阴市卫监部门对江阴某医院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对患者张某开展外阴湿疣摘除术等相关就诊内容中,未能提供患者张某当时的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经查,医务人员在患者张某手术前未及时向其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也未让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案查处。

  ◆【案件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本案中,给患者开展的“外阴湿疣摘除术”属于手术,应当按照要求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而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告知义务,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健康提醒】

  知情同意又称知情告知,指医方告知,患者选择。医方向患者告知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案及其利弊风险,患者在知晓上述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治疗及选择何种治疗方案。告知是选择决定的前提,选择决定是告知的目的。

  患者应当了解病情、医疗方案的利弊和风险、费用以及他们可能有哪些选择等,并有权做出选择。医生提供相关信息,但是不能代替患者做出选择。如果不对患者进行知情告知,医生自行决定治疗方案,对患者而言,虽然可能在无形中解决了问题,也能避免了解风险带来的担忧,但是让人在懵懂状态下承担风险,丧失选择规避机会,对风险承担方不公平且医方将承担由此带来的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诉讼风险。

  医患双方充分沟通,有助于患者了解病情和风险,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案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费用,并在治疗阶段和康复阶段密切配合,取得最佳疗效。

  (江阴市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