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赵建军
2024年1月19日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结合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1件现行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7件现行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 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市政府令第173号发布)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2、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是本市行政区域人民防空的重点。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重点镇和重点防护目标的综合防护能力建设。”
3、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和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等材料报人防工程备案机关备案。”
4、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工程外,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人民防空工程所在地人防部门备案。
人防部门应当向平时使用人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书面凭证,载明平时使用人、使用期限等事项,并在人民防空工程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5、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平时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养。”
6、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在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中安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应当符合人防部门的监管要求,不得损害影响战时防护功能;涉及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人防部门批准。”
7、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人防专用设备设施性能完好,金属构件无锈蚀和损坏;
“(三)工程口部畅通,防汛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四)工程的消防设施,风、水、电、信息等系统工作正常;
“(五)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
“(六)工程内无私自改造或者私拉乱接现象;
“(七)工程平战转换所需设备设施按照规定存储;
“(八)相关标识标注完整、整洁;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8、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
9、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在试鸣五日前发布公告。”
10、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和单位组建防化防疫专业队,承担对城市疾病预防控制,防疫灭菌,核、化学、生物武器袭击的监测、侦察、化验、消毒、洗消等任务;”第七项修改为:“(七)消防救援机构组建消防专业队,承担灭火救援任务,必要时配合防化专业队执行防化洗消等任务;”。
此外,对有关文字作相应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无锡市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发布)
(二)《无锡市国旗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发布)
(三)《〈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39号发布)
(四)《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发布)
(五)《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发布)
(六)《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发布)
(七)《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