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发布厅

《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今日施行,法制护航无锡全面建成国家级海绵示范城市——

精“绣”内外兼修充满韧性的“无锡画卷”

  “海绵”令高质量发展的无锡城充满韧性、内外兼修。

  无锡自2015年启动海绵城市建设以来,尤其是2021年成为国家海绵示范城市之后,坚持以“争创海绵城市‘示范中的示范’”作为工作目标,通过强化顶层设计、健全工作机制、打造示范引领、抓好培训宣传等措施,不断在推进系统化全域海绵示范城市建设中走深走实。2021年、2022年在三部委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价中获评“A档”。

  然而,无锡距离全面建成“内外兼修、独具特色、示范引领”的海绵城市总体目标仍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如方案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管控上缺乏更强有力的法规支撑,有必要通过规范立法,为下一步常态化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鉴于此,2023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组织编制工作,并于当年11月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分为6章共43条,重点将海绵城市全生命周期建设管理系统化纳入法制轨道,海绵城市如何规划建设、设施如何运行维护、怎样保障长效海绵城市建设、违反海绵城市建设适用罚则等将变得有法可依。

  亮点1

  议事协调,突出“全域”和“系统化”

  海绵城市建设综合性、系统性较强,涉及市政、建筑、园林、水利等城市建设多个行业,需要其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条例》建立起一套系统化海绵城市建设多方协作推进机制。

  强化政府主导,《条例》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加强部门协同,《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海绵城市建设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如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如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数据管理、气象等,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亮点2

  规划引领,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海绵城市建设非一朝一夕,按照“一张蓝图”久久为功干到底,确保海绵建设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因此,科学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对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落地实施至关重要。

  《条例》规定,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准确把握城市特点及问题,合理确定目标指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渗、滞、蓄、净、用、排所需的空间布局和区域性蓄排设施,合理划定排水分区,分解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条例》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到片区建设实施方案,注重有效衔接和逐级分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实现海绵城市规划“一张蓝图”干到底。市、县级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注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首次提出区分“海绵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和海绵城市建设其他片区”,其中,重点片区要发挥先行窗口作用,增强海绵城市建设集中度和连片效应;其他片区应当在实施城市更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地下空间保护利用等建设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合理布局海绵城市设施。

  亮点3

  步步衔接,实现“嵌入式”闭环管理

  建设实施步步衔接。《条例》契合无锡实际,在不新增行政审批环节的前提下,将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嵌入”常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遵循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与主体工程“四同步”原则,即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建处负责人解读,在土地出让阶段,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提出地块规划条件时,应当载明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出具地块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应当载明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在规划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有关部门应当审查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在审查意见中载明建设项目需在下一步设计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或审批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审查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情况;在施工许可阶段,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审查内容。将海绵城市设施工程质量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在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海绵城市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在归档及资料移交阶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并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主体。

  亮点4

  强化监管,保障精准化立法形成实效

  坚持好用、管用,解决实际问题的立法原则,《条例》广泛汇集民智,梳理总结近年来我市在建设省级试点、国家示范时期建设监管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格外关注海绵城市建设质量监督、移交质保、运行维护等薄弱环节。

  因地制宜,精细化立法,凝练无锡经验。

  针对地下隐蔽工程质量管控难的问题,《条例》规定“海绵城市设施工程质量应当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针对“重建设、轻运维”的问题,《条例》专设运行维护一章,建立了可持续的维护管理责任交付流程,厘清了各类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首次规定了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相关领域的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和制度,对运行维护效果开展监督考核。

  针对质保期的责权不清晰问题,《条例》明确“海绵城市设施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海绵城市设施质量保修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针对如何实现长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问题,《条例》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定期评估制度”,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体检评估,及时检验建设成效,找出弱项与短板,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科学支持。

  亮点5

  人民至上,促进立法惠民利民为民

  老新村经过海绵化改造后不再内涝了;城市道路运用海绵元素后不再“看海”了;立交桥下新增了景观丰富的海绵小游园;黑臭水体有了自净能力;新建小区排涝、渗透、循环用水更“智慧”,小区抗涝抵旱更有“韧性”……一幅幅画面正是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融入市民生活、给老百姓带来宜居幸福感的生动体现。

  人民群众不仅是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者、参与者,更应成为建设成效的最大获益者。近年来,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充分践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理念,突出海绵惠民、海绵利民、海绵为民,着力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内涵与品质。

  示范期内,无锡统筹将海绵城市建设与内涝治理、城市更新行动、老旧小区改造、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美丽河湖建设等工作相结合。老百姓关心的老旧小区改造中,同步采取雨污分流、屋面雨水断接、建设生物滞留设施等海绵措施,调蓄、净化及回用雨水,让老旧小区既“面子新”也“里子实”;在群众关注的梁溪河滨水空间整治提升、运河艺术公园改造提升建设过程中,融入海绵理念,将生态旱溪、微下沉式绿地、彩色透水铺装、雨水湿塘等海绵措施与石笼、本土植物花境等景观设计元素相结合,让百姓在城市公园中体验“隐藏式”海绵城市建设成效。

  承“生态使命”,行“海绵之路”,立“宜居之城”,一座“内外兼修、独具特色、示范引领”国家级海绵示范城市正款款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