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热闻

​建筑垃圾处置实施备案管理

  本报讯  21日,市城管局发布通告,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

  通告要求,凡我市在建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单位均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工程项目有多个施工单位的,由总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无总包单位的,由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分别作为备案主体。

  各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施工范围跨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由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

  备案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方案概要、运输计划、现场监管、源头减量和污染防治措施等。通告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30日之内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城市管理部门要在接到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准予备案意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备案申请材料并记录在案,坚持申请备案的,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备案意见书,并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工程施工单位在收到准予备案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在工地出入口公示栏公示已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公示表。(卢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