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外地桃伪装成阳山水蜜桃,并运转到无锡集中售卖!近日,惠山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蒋某某假冒阳山水蜜桃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系全省首例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想卖阳山水蜜桃,但没有进货渠道,就从常州进了桃子过来卖。”在庭审现场,被告人蒋某某陈述卖桃初衷。2023年6月至7月期间,蒋某某未获得“陽山”商标注册人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的许可,通过他人从某印刷包装公司获取印有“陽山”标识的桃箱13000个,又从常州市武进区某专业合作社谈某某等人处购买水蜜桃,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保鲜库内,将水蜜桃用上述桃箱包装成为假冒“陽山”商标的水蜜桃,并通过郭某某、杨某销售至全国各地。经核算,蒋某某共销售假冒“陽山”商标水蜜桃1567箱。
“这批侵权水蜜桃通过网络平台销往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北京等多个省和直辖市,消费者反映质量较差,退货率很高。”惠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周慧娟介绍。蒋某某售卖的假阳山水蜜桃,不仅不甜,而且因储存、运输不当,不少消费者收到的是烂桃,损害了“陽山”品牌形象和消费者权益。法院审判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5000元。宣判后,蒋某某当庭支付了经调解确认的赔偿款。(崔欣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