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处老房产,经由中介公司,被屋主两次售卖、又两次毁约。第二次毁约后,屋主要求中介公司返还相应的中介费,理由是房屋没有实质性成交,中介公司仅提供了部分中介服务。近日,梁溪法院对这样一则诉讼作出了判决。
持有一处老房产的小张,先经由中介公司与买方A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同时中介公司中介费由A支付。之后小张反悔,向买方A退还定金并赔偿此前支付的中介费。同时,小张又与买方B找到中介公司,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B支付了7万元定金后,小张听说老房产可能拆迁,再次反悔。小张与B协商解除合同并赔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中介公司仅提供了部分中介服务,故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两次合同中的中介费。
扬名法庭副庭长李琪霖表示,购房双方往往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购房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就是中介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就不需要支付全部的中介费。但《民法典》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意思是,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合同时,合同就已经成立并生效,此时中介公司就有权收取中介费。在本案中,虽然小张在合同签订后解除了合同,但中介公司在服务过程中还应当接受双方委托办理银行贷款、合同网上备案、过户手续、包括物业交割保证金等工作。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已经促成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两份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并非中介公司导致,故法院对小张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协商一致解除的合同并不等同于不再需要承担实际损失。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小张的两次反悔虽然得到了买方的谅解,但仍然需要依法承担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通常合同一旦签订就立即生效,在涉及购房、租房等重大事宜,即使有中介公司把关,我们仍需要在签字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特别是关于履行义务与违约责任承担部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合同中体现并受到保护。”李琪霖说。法院提醒:签订合同不是儿戏,遵循诚信原则既是保护他人,也是保护自己。(崔欣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