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朋友提出请求,在公司里挂个“股东”之名,这个忙该不该帮?记者从惠山法院获悉,近年来,公司债权人因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进而起诉要求公司股东出资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中,出现大量亲友、员工、残障人士担任公司挂名股东的情况。只是挂个名,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共担风险吗?
朋友间的帮帮忙,可能带来巨额债务。此前,小孙找到朋友小梅,希望小梅为其代持A公司股权,并承诺不需要小梅进行出资。小梅答应后,和小孙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帮小孙代持A公司股权。后因A公司欠下货款被起诉,A公司的所有股东被要求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小梅得知后紧急向小孙寄送了解除股权代持协议通知书,并向法院抗辩称自己仅是名义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自己也已经和小孙明确约定过无须承担出资义务,其无须对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挂名股东,并非“无伤大雅”。小贾找到残障人士小李,提出让小李做C公司挂名股东,借用小李名义领取营业执照享受福利待遇。直到收到法院寄送的诉讼材料,小李才得知自己作为小贾公司的股东,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小李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开庭时,小李深觉冤枉,表示自己从未参与C公司的经营,为何要承担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惠山法院民二庭法官浦湖焉解释,不论是小李向小贾出借身份证,还是小梅为小孙代持股权,都是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和内部事宜,既不能免除公司债务,也不能逃避债务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小梅和小李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上,因挂名股东对于其担任公司股东事宜属于明知,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公信力,关乎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故即使是挂名股东,也需要承担担任股东的相应后果。法官提醒,个人出任公司的挂名股东时应谨慎,如必须担任挂名股东,应尽量与实际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保障对实际股东的后续追偿权。(崔欣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