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作为我国首部职称评审监管的专门文件,办法重点监管谁、怎么监管、发现问题如何惩处?记者采访了权威部门。
“针对职称评审过程中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违规问题,办法明确,聚焦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3类重点人群和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2类重点单位进行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
职称是我国人才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资待遇、科研资源、上升通道等密切相关,目前共有27个系列,涉及约8000万专业技术人才。
对申报人,重点监管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材料造假等情况;对评审专家,重点监管其是否公正履行评审职责、是否存在利用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对评审单位,重点监管其是否规范开展评审、是否存在借职称评审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
办法明确了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监管方式,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那么,个人主体具体如何监管?根据办法,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个人主体的违规行为主要实行信用管理。据了解,目前“职称信息”已列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已列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
对于申报人,应对本人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诚信承诺,承诺不实、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违规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予以撤销。对于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对于评审工作人员,失信记录期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并依法予以通报批评。此外,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对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主体的违规行为,将如何监管?
上述负责人表示,主要采取提醒、约谈、暂停评审、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等处置措施,着力督促有关单位改进工作。根据办法,评审单位存在多项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约谈,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由人社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收回职称评审权。
此外,办法还将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化评审机构列入监管对象,并将可能涉及的垄断申报渠道、操控评审结果、高额收费、与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勾结谋利等纳入监管范围。
(据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