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维护你我合法权益,离不开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发布,针对民法典施行以来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加强对拐卖、拐骗儿童等行为的民事制裁,明确未成年人侵权时监护人如何担责……这部总共26条的司法解释中,有25条是针对社会广泛关注、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骨肉分离,实属人生难以承受之痛。“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情形,既有拐卖、拐骗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也有亲子错换等民事行为。
为明确相关裁判标准,司法解释中规定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
寻亲之路,往往漫长而曲折。司法解释明确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其中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子女失散,给人造成的精神痛苦不言而喻。根据司法解释,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司法解释就“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被监护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同时,“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在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且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完全由监护人担责可能导致非近亲属不愿担任监护人,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未成年子女侵权,由父母共同承担责任,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
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谁来担责?
司法解释规定,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被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伤害,主人责任几何?
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饲养人、管理人要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伤人却找不到“元凶”,向谁索赔?
司法解释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9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