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保健周刊

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可一发了之

  ■ 案情回顾

  明明已经发放了职业病防护用品,为何还要接受处罚?车架生产公司的A经理最近遇上了麻烦事。

  锡山区拥有强大的电动车产业基础和完整的产业链,车架制造作为生产链中的重要环节,由于其生产工艺的特殊性,一直是职业病的高风险领域。

  2024年某日,卫生行政部门随机在某车架生产公司检查,执法人员一走进生产车间焊接区立刻产生警觉——电焊烟尘肆意弥漫,机器轰鸣声震耳,可几位工人却未佩戴防尘口罩和耳塞。看似平常的场景之中,潜藏着电焊烟尘、噪声等不可忽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长期接触会对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更令人震惊的是,这家公司2个月前刚因同样的问题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现场进行了普法教育,要求该公司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经过深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第二次检查时,该公司虽然有防护用品的发放记录,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未督促劳动者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也未指导他们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公司总经理脸上流露出些许无奈。他承认,虽然公司已经发过耳塞、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但工人们却因种种原因未能佩戴,而公司的管理人员也未能及时提醒并纠正这一不当行为。最终,卫生行政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案件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本案中,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了口罩、耳塞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但依旧缺乏职业病防治意识,在明知劳动者没有佩戴防护用品进行作业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该用人单位未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未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该用人单位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健康提醒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虽然重视了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却忽视了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导致劳动者身体健康受损,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因此,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不能一发了之!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吴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