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最高法对“灵鸽”被诉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

公正司法驳回恶意诉讼护企上市

  本报讯 近日,最高法对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公司被诉侵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无锡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灵鸽科技被起诉时正处于上市前的关键时期,被恶意诉讼后不得不中止上市。经由无锡中院积极查明情况,不仅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保证灵鸽科技不仅最终成功在北交所上市,且在同一案件中要求原告公司反赔灵鸽公司40万元相关合理开支。

  公司上市前夕被诉讼,是此前有“雷点”刚好被爆出,还是有心人前来碰瓷?据悉,灵鸽科技成立于2012年,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100余项;原告公司在相同领域有同类产品、专利及共同客户,多次在同一项目中与灵鸽公司竞标。在本案中,灵鸽科技生产、销售的一款“成品罐”是被诉侵权的产品。

  该案是无锡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建成后审判的第一案,无锡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钱斌担任该案的审判长,在法庭敲响第一锤:认定灵鸽科技不构成专利侵权,原告公司构成恶意诉讼,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公司赔偿灵鸽科技合理开支40万元及公开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北交所也通过了灵鸽科技的上市申请。

  认定恶意诉讼,是无锡中院前期作出的缜密推理。在本案之前,原告公司曾先后就同类生产系统,对灵鸽科技提起过两次专利侵权诉讼败诉或撤诉,当时主张索赔金额为800万元。而此次原告公司提起诉讼的索赔金额却跃升至2300万元。“原告特意将索赔金额提升至恰好满足《信息披露规则》所要求的最低标准之上,使得灵鸽科技不得不进行披露并中止上市审核。原告公司提出该索赔金额就是为了迫使灵鸽科技中止上市进程。”市中院知识产权法庭承办法官李骏介绍。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提起上诉。最高法在二审中认定:原告利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对灵鸽公司上市过程施加不利影响,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恶意诉讼,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最高法在多起知识产权类案件判决中释放出鲜明信号:加大打击恶意诉讼力度,并确保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益。“无锡中院通过在司法审判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及滥用权利的行为,不断提升和优化无锡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致力于将无锡打造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优选地。”市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陆超表示。(崔欣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