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2月21日,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投诉举报称有人在一民宅中私自给人输液,并有当地街道派出所的现场录像为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从派出所处获得的视频资料显示:2024年2月8日,在某民宅内,户主金某为一男子进行输液。
【调查处理】
经调查,在当地街道派出所提供的视频资料中,接受输液的男子名为陈某。因临近年关,陈某在医院就诊后,便将相关药物带回,来到金某家中输液。金某是当地乡村医生,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从2023年起,金某在家中为陈某等附近居民开展代输液的诊疗服务,但未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
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案件解读】
近年来,因代输液引起的赔偿事件屡见报端。患者在医院就诊后,将药物带回家中,另找医护人员代为输注,看似方便又省钱,实则带来了诸多的安全隐患。输液过程中可能出现不良反应。部分患者因年事已高、体质差或患有基础疾病,容易产生问题;有些药物反应为迟发型,或与接触剂量呈正相关;还有些处方书写不规范、用药指导不清晰的情况;若在非正规医疗机构代输液,其急救条件往往缺乏或有限。
输液作为一种诊疗行为,不仅需要操作人员具有相关资质,输液场所也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正规场所,否则就是无证行医。因此,代输液风险巨大,广大医务工作者、患者切莫触碰法律的底线和红线,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隐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江阴市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