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4部门公布《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此前,相关部门已提出,拟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
本次公布的方案,明确试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并对具体条件、要求和程序等进一步作出规定。
方案明确提出,外商独资医院的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
可以设立哪些外商独资医院?
医疗活动直接影响人民生命健康权益,也直接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安全。不让国内遗传资源“溜出去”,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方案对外商独资医院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诊疗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不得设立血液病医院,诊疗科目不得登记血液内科,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等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
方案还要求:外商独资医院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等。
外商独资医院运营有哪些规范?
方案明确: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同时,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