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8时30分许,江阴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长泾开元路与兴园路路口,一辆轿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然而,轿车驾驶人浑身的酒气引起了民警的警觉。经调查,10月24日晚,轿车驾驶人苗某某与朋友一起聚餐,其间喝了5瓶啤酒,第二天一早,苗某某认为自己身体没有问题,遂驾车出门,行驶至开元路与兴园路路口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经抽血检测,苗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了101.1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警提醒:人醒不等于“酒醒”!酒精在人体内代谢需要时间,根据喝酒的种类和酒精含量的不同,代谢时间也不相同,每个人的体质也会影响酒精代谢速度。需要提醒广大驾驶人,饮酒后至少要间隔24小时再驾车,以免“隔夜酒”“隔餐酒”导致酒驾甚至醉驾!(周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