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外嫁女”不能分得小组集体收益?5月6日,惠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并当庭宣判。今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该案的处理提供了依据,该案也是我市首个适用该法来判决的案件。
孙芳(化名)1972年出生于幸福村(化名),婚后丈夫将户口迁入该村,儿子的户口也落在此处,全家一直生活在幸福村。1998年,孙芳及配偶张强(化名)均分得土地。后该村小组因土地性质发生变化而产生集体收益,孙芳夫妻二人及儿子张天(化名)一直分得相应收益。张天结婚后妻子和儿女也居住在此。然而,2022年该村村小组决议,以孙芳是 “外嫁女”为由排除其一户享有集体收益的权益。多次协商无果后,孙芳一家诉至法院。
“实践中,‘外嫁女’主张被剥夺集体收益权益的纠纷较多。”惠山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刘效庆介绍。以往遇到这类案例,因此前法律对于成员认定无明确规定,判处结果有一定差异。据悉,我市不少村小组制定了书面公约,对 “外嫁女”分配集体经济作出了规定,形成了小组自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究竟由谁享有?新法对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作出了有力解释,包括享有集体收益的成员资格认定、成员身份丧失、权利义务、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等。“新法明确,除考量户籍因素外,同样注重村民的居住、生活事实,避免了‘空挂户’也受益的情况,有效保护了真正居住在小组中、并依赖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的权益。”比如根据新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以及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孙芳与张强的情况,可以看出二人与这个小组已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土地承包方面来看,也可以认定孙芳与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从历史因素来看,2021年之前,孙芳一户一直享有涉案村小组的集体收益分配,即小组对其一户的成员资格予以认可。因此法院认定孙芳、张强系涉案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刘效庆分析。根据该法,小组成员不因结婚、就学、服役、务工等原因丧失成员身份。
惠山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村民小组给付孙芳一家2023年及2024年的集体收益12800余元。同时,法院明确涉案村小组应保障孙芳一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2025年及以后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益。(崔欣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