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七条“硬举措”对出租方和承租方“履责”提出具体要求

精准施策破局“厂中厂”管理难题

  本报讯 同一厂区有5家以上单位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厂中厂”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员工配备“火灾逃生四件套”是硬性要求;出租方不得将场所出租给“厂中厂”租赁负面清单“承租人”;承租方不得擅自私搭乱建、改变厂区结构、私自分租……

  昨悉,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加强“厂中厂”安全管理作出《决定》,七条“硬举措”明确“厂中厂”适用范围、部门和属地管理职责分工,对出租方和承租方精准“履责”提出具体要求,固化技防措施和经验做法,通过精准“扑灭”隐患,破局“厂中厂”管理难题。

  我市“厂中厂”企业面广量大,约2.9万余家,占全市工业企业近70%。“厂中厂”安全关乎营商环境。《决定》要求建立底数动态更新机制,对全市“厂中厂”实行“红、黄、蓝”分类分级监管,比如,红色风险等级每月至少一次、黄色风险等级每两个月至少一次安全巡查。“严禁列入负面清单的生产经营主体租赁‘厂中厂’。”市应急管理局基础处处长范磊介绍,《决定》强化建立健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源头管控,对现存负面生产经营主体,督促限期整改,并严格履行关闭退出机制。

  出租方不可“一租了之”,需履行管理职责。根据《决定》要求,出租方需核实承租方相关证照信息,每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承租方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功能,督促承租方依法投保安责险等。此外,出租方有义务将厂区内临时动火、小型零星工程等信息告知属地相关监管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需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

  作为实际生产经营主体,“承租方”的行为和安全意识是“厂中厂”安全生产的“关键防线”。“比如,要求承租方不得在生产、仓储区域设置员工宿舍,不得设置铁栅栏等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在建筑物内部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擅自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等。”范磊表示,《决定》将我市历年整治实践总结出的经验做法进行细化、固化,形成“安全共识”。

  《决定》将有效约束承租方的生产行为,“对厂房临时改造、装修及动火作业,必须提前告知‘房东’并接受管理,投保安责险、定期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等都‘有法可依’了。”惠山区某“厂中厂”承租方负责人说,《决定》明晰了租赁双方的责任范围,对需要相互配合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双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十分有用。

  据悉,《决定》还要求出租方履行安装覆盖全厂区、实现联动功能的一键报警广播,以及智能分析视频监控、烟感报警装置等设备的义务。同时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推动“厂中厂”设施设备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等。(孙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