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晚报记者 念楼) 昨天,梁溪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被告人徐某因一时冲动对公交车司机扇耳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今年2月18日上午,29岁的安徽男子徐某在东湖塘公交站台等车,准备乘坐公交车去中央汽车站。8点左右公交车来了,徐某拉着两大件行李行动较慢,还未上车公交车门已关闭,于是他敲门让驾驶员开门。驾驶员吉某在车辆起步约2秒后,听到了拍门声,便停车打开车门向徐某骂了脏话,并与徐某发生言语争执。徐某坐到车上后越想越生气,大约1小时后车辆行驶到广瑞路接近广博路口,徐某从后座位走到前面与吉某理论,责问吉某先前为什么骂他。吉某表示正在开车,对他不予理会。徐某一下子就来了火,伸手就对正在驾车的吉某脸部打了一巴掌。吉某立即制动停车,所幸未发生严重后果。事发时,车上共有乘客四五十人。
事发后,吉某拨打电话报警,因为考虑到车上有乘客需要到终点站换乘其他交通工具,便在没有等到警察出警的情况下,将公交车行驶至终点站后再次报警。徐某则在车上等候警察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徐某明知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结合司机对矛盾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等因素,法院决定对他减轻处罚。
梁溪区法院副院长符锡梅表示,当时公交车行驶在主干道,车上乘客较多,徐某掌掴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人与人之间要多一点沟通和理解,遇事应该冷静处理,像徐某这样一时冲动换来沉重的代价,实在得不偿失。乘客如果与司机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投诉等正当途径来维权,而不能把公共安全当儿戏。同时,本案中司机的不当言行对事件发生有一定影响,法院也建议公交公司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司机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日常管理,并加强对司机的心理压力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