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此前曾经多次发布关于党员炒股的文章,例如今年5月29日发文探讨党员干部购买“新三板”股票是否构成违纪。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持有“新三板”股票属于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情形,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其二则认为,“新三板”股票虽然不是上市公司股票,但其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面向全国发行,其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不宜将持有新三板股票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该文指出,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实质是禁止党员干部在非上市公司(企业)中持有股份,成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用职权或者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为自己谋求私利,妨碍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和公正。如果党员干部或国有企业领导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该“新三板”企业的内幕信息,职务上与该“新三板”企业没有关联,没有利用职务影响或不正当手段强买强卖,其所在国有企业与该“新三板”企业也没有任何业务上的往来,则党员干部或者国有企业领导持有“新三板”股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纪,持有“新三板”股票等同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另外,4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提醒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碰不得”的6种股权分红情形, 包括: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索要“干股”分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允许配偶在其分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入股分红;从事营利性活动,在组织委派担任公司高管期间违规投资入股并分红;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