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的一天,七十多岁的老陈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在通过江阴某镇一路口时,与夏某驾驶的一辆重型货车相撞,老陈左手被货车碾压受伤。
事发后,老陈被送往医院治疗,由于左手被碾压得太严重,加之老陈年纪较大,最终在治疗过程中老陈的左手没有保住。截肢手术后,医生将截下来的左残臂归还老陈。
本着“落叶归根”的传统观念,老陈并未将残臂丢弃,而是经医院开具有关证明后将断臂送往殡仪馆火化。火化后的骨灰用骨灰盒装好带回家保存,以待“百年”后“合葬”。老陈为此花费了火化费1245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重型货车的夏某由于违反有关交通法规而被判定为全责,老陈不负事故责任。因为这次事故,老陈也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并构成五级伤残。
由于老陈和驾驶员夏某以及保险公司就老陈的损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老陈只得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起诉时老陈把他残臂的火化费也作为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和驾驶员夏某赔偿,并提供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费发票。
保险公司和夏某对于老陈提供的火化费发票的真实性不认可,而且认为不应产生火化费,提出机打的火化费发票上“丧者姓名”一栏也没有老陈的名字。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发票上未显示火化的具体对象或未显示火化的残肢系老陈产生的费用,但在老陈主体存活、仅火化部分肢体的情况下,要求在火化收据单上注明老陈的姓名,不合情理;殡仪馆收款发票制作的主动权在殡仪馆,作为机打收款收据,其内容亦是按殡仪馆的制作习惯填写的,因此未注明火化对象的瑕疵不应由老陈承担;残肢火化费符合当地的善良风俗,并非不合理费用。据此,法院判决支持老陈的火化费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按判决金额及时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点评】
审理案件应考虑善良风俗
老陈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截肢,其为了处理残肢用去的费用应当计算在损失内,且老陈提供了殡仪馆开具的发票予以证实,应为实际发生的合理损失;案件判决不仅要依法适用法律规定,也要综合考虑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和善良风俗。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活人的火化费问题,但通过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让案件判决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判决成为有“温度”的判决,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主审法官:高勇,江阴市法院长泾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