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说案件

搭乘顺风车需谨慎 平台并非承运人

  本报讯(晚报记者 念楼)乘客搭乘滴滴顺风车,不料半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这起搭乘事件中收取了7元多信息服务费的滴滴平台,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锡山区法院日前审结此案,认为滴滴平台在顺风车一事中并非承运人。

  事发当天,张某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发布了从苏州到无锡某公司的路线,随后程某和朋友贺某搭上张某开的私家车。车子很快上了高速公路,行驶至南京方向131.1公里处时,车子停在车道内查看路线,被施某驾驶的轿车撞击,两辆车上的人都不同程度受伤。交警调查事故后出具事故认定书,前车驾驶人张某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违法停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后车驾驶人施某疏于观察负次要责任。

  该事故中,搭乘车辆的程某受伤较重,不仅颅脑损伤、多根肋骨骨折,而且出现运动障碍等问题,日常生活受到影响。经治疗及相关机构鉴定,程某的伤势构成两个8级伤残、一个9级伤残和一个10级伤残。程某将张某、滴滴平台、施某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其中要求滴滴平台对张某应承担的70%责任承担承运人连带责任。

  滴滴平台向法院提供了合乘情况说明及事发路线、收费明细等材料。平台方面称,顺风车路线是平台按驾驶员与乘客的行程匹配程度进行推荐,是否达成合乘合意由双方根据行程匹配程度自行决定,完成行程后,滴滴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在张某的出行路线中,滴滴平台收取了7.2元信息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滴滴平台仅是向双方提供顺风车约车与行车的大数据信息,为双方达成一致提供媒介平台,并非承运人。而且张某擅自更换车辆履行顺风车协议,并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平台对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滴滴平台和施某预先垫付的费用,再支付给程某10万多元,同时张某支付程某36万多元。之后张某提出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分析,滴滴平台作为顺风车服务平台时,主要是根据车主路线与乘客的路线要求等匹配程度,从而提供合乘信息,由车主与乘客自行达成出行合意;作为网约快车、网约专车、网约出租车平台时,滴滴平台是接受乘客订单后向车主派单,车主负责将乘客运送目的地,费用按实际行驶里程及不同类型车辆收取,平台扣除一定比例的车费。在两种运作模式下,滴滴平台的权利义务不同,前者是居间服务的提供者,后者属于承运人,因此作为顺风车服务平台时不承担承运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