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说案件

业主拿房时发现“老母鸡变鸭” 开发商说“门牌号贴错了”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撤销,房产公司退款

  本报讯(晚报记者 宋超)高高兴兴地买了一套房,正要装修时却发现这房子跟当初看上的不一样。一查才知道,房产公司给错了房子。近日江阴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返还购房者全款。

  江阴的吴某夫妇通过几次看房,看中了江阴某房产公司出售的某小区某单元西首的一套商品房,当时该房屋的门牌号为801室。吴某夫妇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夫妇购买801室房屋,房屋总价款1615400元。合同签订后,吴某夫妇缴纳了房款。

  吴某夫妇办好房屋的交接,准备装修时才发现,801室并非其看中的西首商品房,而是东首的房屋。此外,东首和西首的房屋面积存在差异,为此吴某夫妇将房产公司诉至江阴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

  开发商对此解释是门牌号贴错了。原来,当时吴某夫妇看房时,实际看中的是西首的一套,而西首的那套房屋门牌号应为802室,因贴牌人的原因,误将801、802门牌进行了互换,从而导致吴某夫妇买错了房屋。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夫妇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确认合同的标的物为某小区某单元西首的一套商品房,即实际上的802室。但贴牌人误将801、802门牌互换,导致吴某夫妇与房产公司对标的物产生重大误解,签订了801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吴某夫妇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江阴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吴某夫妇返还801室商品房,房产公司返还吴某夫妇购房款160余万元。

  法律工作者提醒,无论是出卖人还是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均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图纸,认真审查所交易房屋的信息,包括房屋位置、面积、朝向、结构等,并进行实地勘察了解,以防出现类似的乌龙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