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晚上,小金与朋友聚餐,同桌的有小杨、小吴、小刘、小李等人,期间都喝了酒。饭后,大家商量要去KTV唱歌,小吴便开车搭载其他四人。到达目的地附近,小吴将车开进了一家酒店的停车场。在保安引导下,小吴停好了车。该停车位右侧是一个高约30厘米的台阶,台阶上每隔一段距离立有方形基柱,基柱高一米处架有一横梁,台阶下面则是落差约2.7米的坡道。
小金打开右侧车门时突然听到“砰”的一声,下来后发现先下车的小刘不知去向,他便往前走了几步,不料一脚踩空从横梁与台阶中间的空当掉了下去,随后小杨也不慎摔落。最终小金等三人被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小金当时是醉酒状态,受伤情况为左肩胛骨骨折、头部外伤、左侧枕顶骨骨折。小金个人花去医药费1万余元。
小金认为,其所乘汽车是保安指引停放的,由于下车的地方没护栏,导致其和友人摔落,酒店作为停车场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小金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
面对小金的诉请,酒店不予认可。酒店辩称,首先,从监控显示,车辆右侧前后车门均可以打开,下车后人可前后走动,足以说明车辆停放位置本身离坠落的地方有一定距离。其次,事发时小刘先摔下了台阶,正常情况下,小金作为成年人,在行动能力正常状态下,不可能在已有人坠落后还会跟着坠落。这完全是因为小金醉酒导致其自制力下降造成的。
法院审理认为,酒店管理的停车场属于收费的公共停车场。从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和现场勘查结果看,小金坠落处的空当宽约1米,未有护栏,即使正常成年人能留意,但儿童或有关醉酒等其他控制力差的人群进入该场所未必会加以注意。因此,法院判定酒店在事发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小金在聚餐时饮酒过量,导致其意识能力、行为能力下降,故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小金在事发时并非第一个坠落的人,酒店的管理明显亦有不当,故法院判定由酒店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梁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酒店支付小金10275元。对此,小金不服,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姓)
法官点评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应担责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即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此义务致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被告酒店作为营利性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者,在停车场地面与坡道分界的地方,仅有几根立柱,即使上下沿有一定的遮挡,而长方形的空当不加装任何防护装置。虽然对于一般成年人来说,空当上沿高度超过1.3米的情况下,正常行走时不可能发生坠落,但事发地点作为公共场所,理应注意到进出车辆内并不仅仅有成年人,还可能有老人、儿童等特殊人群;不仅仅有一般正常的成年人,也可能会有在酒店内饮酒后的顾客,而长方形的空当不加装任何防护装置,显然忽略了上述人员的人身安全。基于此,酒店应在事发地点的空当上加装护栏、安置警示标志等意见,应为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故法院判定其在事发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