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晚报记者 念楼)梁溪区法院特设“老案组”,负责“终本”案件的管理和恢复执行,近日该“老案组”执结一起历经10年多的案件。
2008年12月原崇安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生效后,某车辆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某金属公司于2009年4月向法院申请对车辆公司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查封了车辆公司的厂房,但因该厂房所占土地系集体所有,无法评估拍卖处理。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09年9月经申请执行人金属公司同意,原崇安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日前,申请人金属公司了解到车辆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将涉案厂房出租,且厂房已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所以申请对该厂房继续查封,同时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承办法官在收到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后,先调取了原执行案件的相关材料,再前往该厂房,了解到蔡某确实将厂房出租给多名案外人,而且蔡某下落不明。法官随即找这些案外人进行执行谈话,问清了每名租户支付给蔡某的租金数额及租赁期限等相关信息,告诉他们租金应作为厂房运营的孳息支付给法院,即日起租金停止支付给蔡某。
之后蔡某得知厂房经租赁获得的租金被法院“截获”,迫于压力现身,并提出要与申请人协商解决。经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做法律释明工作后,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协议,蔡某分三期按期支付了80万元、20万元和45万元,终于把拖欠已久的钱款还清了。
法官介绍,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可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让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债务延迟履行利息。如果不还钱,等将来厂房被拆迁,补偿的安置房或钱款被执行人都得不到。所以被执行人最聪明的做法就是尽早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