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晚报记者 宋超) 8月22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对以袁某俊、姚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袁某俊、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由两人共同出资并担任股东,约定平分放贷赚取的利息,成立公司从事高利放贷及非法讨债业务,由被告人袁某俊担任监事,被告人姚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分为业务部和催讨部,被告人姚某担任业务部负责人,被告人袁某俊担任催讨部负责人。被告人姚某主要负责审核放贷接待借款人,要求借款人签下明显超过实际得款数额的借条后发放贷款,并负责前期的电话催讨,如借款人不肯还钱或者失联,则将非正常还款客户传递给被告人袁某俊,由被告人袁某俊指挥、带领手下实施非法催讨。
为有效催讨债务,袁某俊、姚某以提供食宿、发放工资、给予分成奖励等方式陆续招揽手下,并先后纠集被告人高某亮、李某林、戴某、毕某伟等人加入团伙进行非法催讨。为加强对手下人员管理,袁某俊、姚某还建立微信群,实时掌握非法催收动态,让高某亮、李某林分别担任催收组长。由此逐渐形成以被告人袁某俊、姚某为首,被告人高某亮、李某林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戴某、毕某伟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年8月,被告人袁某俊、姚某为逃避打击,暂停公司的放贷业务,但继续实施非法讨债。
2017年12月,被告人袁某俊与陆某(另案处理)约定由袁某俊出资继续从事非法放贷讨债,由陆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被告人袁某俊安排被告人戴某担任催讨部组长,安排被告人毕某伟担任公司催讨组成员跟随戴某上门实施催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此时以被告人袁某俊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戴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毕某伟为一般成员。
该犯罪集团通过虚增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软硬兼施索债等方式,进行非法放贷讨债业务,多次采用上门喷漆、堵锁芯、砸玻璃、看管欠款人逼债等手段对欠款人实施逼讨债务18次,给被害人和有关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惧,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审理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俊、姚某为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而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又纠集被告人高某亮、李某林、戴某、毕某伟等人加入其中,各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组织。一审判决:袁某俊、姚某、高某亮、李某林、戴某、毕某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