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遭遇交通事故后,一方先使用医保报销,而后起诉事故另一方进行索赔的情况并不少见,社保部门能追讨这部分报销款吗?日前,锡山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则案件,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以一方为被告、另一方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社保中心垫付的医疗费。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013年11月17日,张杉驾驶无号牌安装动力装置的电动三轮车与王嗣(化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嗣受伤。王嗣曾就其医疗费损失诉至锡山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定王嗣的损失由张杉承担70%。但交通事故发生后,王嗣已通过医保统筹支付了医疗费25277.18元,其中包括应由张杉负担的部分。之后,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以张杉为被告、王嗣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张杉支付社保中心垫付的医疗费。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杉按70%的比例承担17694.03元。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是因为侵权案件引发的追偿案件。侵权案件中依法应由侵权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由侵权人负担。王嗣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法院判决由张杉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嗣自担30%。所以王嗣医疗费中的70%应由侵权人张杉承担。
(黄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