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今要闻

认房又认贷 公积金新政下月起施行

  本报讯 昨天获悉,参照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成都等全国主要城市的普遍做法,我市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规范及调整,并从10月1日起施行。据悉,政策在规范公积金提取的同时,最大的变化就是对贷款政策的调整。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的认定标准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认定标准由“认贷不认房”调整为“认房又认贷”。“房”是指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包括江阴、宜兴)登记的住房;“贷”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明确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套自住住房”指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情况下所购买的自住住房。“第二套自住住房”指职工家庭在下列三种情形下购买的自住住房:(1)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2)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3)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该笔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与本市仅有的一套住房为同一套住房。“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公积金贷款额度首次与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挂钩

  此次较大的调整是对现行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本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在贷款额度上,要求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挂钩。 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未满24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5倍计算;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24个月但未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7倍计算;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

  不仅如此,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健康运行,新政还首次要求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挂钩。具体包括加强对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的审查,在保证职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根据贷款额度、年限计算得出的每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月收入的60%。月收入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前最近一个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月收入可放宽至借款申请人缴存基数的2倍计算。

  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不受缴存年限和余额限制

  为了支持低收入家庭和纯刚需住房的需求,在政策的制定上有所倾斜。首先,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受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的限制。其次,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不与其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缴存年限同样分为未满24个月、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满36个月三个档次,对应的贷款额度为最高贷款额度的50%、70%、100%。

  另外,职工家庭在无锡市行政区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40%;在江阴、宜兴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 (练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