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与江阴市渔政监督大队共同组织了长江增殖放流活动,将江阴法院近两年来审理的非法捕捞案件的被告人自愿购买的长江河豚、红眼、鲫鱼、白鲢、花鲢等鱼苗共计16000余尾投放至长江水域内,4名被告人参加了放流活动,实现从“非法捕捞者”向“增殖放流者”的转变。
日前,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柳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这也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全省六家生态功能区基层法院对不同时间段发生的十余件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集中审理、宣判活动的内容之一。
柳某是渔民,曾因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于2018年6月4日被江阴市渔政监督大队罚款1500元。今年4月22日凌晨,在明知长江水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柳某依然来到长江水域内,采用投放地笼网等方式非法捕捞蟹19.2千克、虾3.95千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柳某使用的渔具属于散布倒须笼壶,俗名地笼网。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14条地笼网。
江阴市渔政执法人员10余人、渔民代表20多人以及3名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庭审。江阴法院审理认为,柳某在2018年因违反渔业法规定受到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时隔一年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渔获较多,判处柳某拘役两个月。
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作为集中管辖长江南岸苏、锡、常、镇四地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专门法庭,自今年7月1日以来,已审结各类环保刑事案件40余件,其中涉及长江水域非法捕捞的案件有近一半。 (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