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看无锡

无锡一业主向开发商讨要“燃气权”

  张丽(化名)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买来的一套公寓,居然没有管道煤气。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开发商(无锡某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讨要“燃气权”。该案一审后,张丽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案件在中院二审并宣判,判决开发商违约。

  在法院提供的关于 “维权情况说明”资料中,张丽写道:2016年下半年签订购房协议,2017年上半年一天,一同购买公寓楼的朋友通过微信告知,房子没有安装燃气管道……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安装燃气管道不符。之后,张丽与开发商尝试沟通。去年9月,张丽开始委托律师,就安装燃气管道一事走诉讼程序。

  中院民一庭法官杜伟建表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没有燃气是否构成违约,张丽是否同意接收了没有燃气的房屋,开发商应承担何种责任成为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房屋在设计施工时并未有燃气的相关设计,房屋亦早已建成并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且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张丽曾经察看过房屋现场,但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中,依然载明“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的内容,该合同条款应视为开发商作出的承诺。

  开发商提出,合同文本是使用的格式合同,本应写明没有燃气,这是工作中的失误,在发现该情况后,同样户型的合同均做了调整。但开发商在发现其工作失误后未向张丽提出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其一审中提交的证人证言也不足以证明其在出售房屋前已将房屋未有燃气管道的现状告知张丽。至于张丽收房时,在开发商提供的业主验房问题记录单、入住文表签收单上签名确认,仅能表明张丽对验收记录上载明内容的认可,并不意味着张丽同意接收房屋就放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张丽按照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后,开发商理应按约交付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该案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0000元、逾期交房违约金25284元;驳回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石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