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看无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出新规

申请使用资金 六情形可特办

  本报讯 新修订的《无锡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本月15日起施行。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资金管理”“更新改造资金”章节,其中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体制、交存和查验等都作出了新的规定。

  《办法》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梁溪区、滨湖区、新吴区、锡山区、惠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据了解,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不仅明确了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和主体,也实现了管理重心的下移。过去,市民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先向区级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级初审后再由市级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审核。而如今减少市级审核这一个环节,不仅缩短了市民等待的时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提取也更加便捷。

  另外,新办法将维修资金的交存时点从原先的初始登记提前到竣工验收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交存标准不变:住宅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交存;设有电梯的住宅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交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宅,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交存。

  考虑到不少市民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遇到了投票表决难的问题。根据《办法》,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专业单位确认,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后使用;情况特殊的,也可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直接核准后使用:(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练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