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冬天,张先生夫妇选定风景优美的斯里兰卡作为出游目的地。考虑到出境旅游的风险,两人选择了规模较大的A旅行社,与其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两人参加斯里兰卡七日游,旅游费用为17400元,其中包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还写明,游客同意拼团,由另一家境外地接社B实际承担在当地的游览项目。
两人向A旅行社交纳团费后踏上了旅途。到达斯里兰卡次日上午,张先生夫妇跟随旅行团坐大巴前往景点,途中导游对当地的椰子王作了重点介绍,游客们都想购买。于是旅游车临时停车,张先生和其他人一起下车购买椰子王。不料他站在旅游车背后时被另一辆正向行使的大巴撞倒。虽被立即送往医院,但最终不治身亡。
回国后,张先生的近亲属将A旅行社告至梁溪法院,诉称该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一方应就旅游过程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在履行过程中旅客遭受人身损害的,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要求A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事的误工工资等合计90余万元,并退还旅游团费17400元。
A旅行社辩称,其与张先生签订的合同中已约定,张先生同意由其委托B旅行社履行该合同,应将B旅行社列为该案第三人;造成张先生死亡的原因是交通事故,张先生家属应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和当事人主张侵权之债,与其无关;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有一份出境旅游安全事项须知,其已充分提示张先生要注意相应的人身安全,包括在上下车时要注意往来车辆,在旅行过程中也提示存在不可预见的安全隐患等,足以说明其对境外旅游进行了安全提示和警示。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A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A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B旅行社受A旅行社的委托,代A旅行社来履行其与张先生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与张先生并未直接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应认定是代表A旅行社的行为。而且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约定,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B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B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发于到达境外的第二天,从倾斜保护旅游者利益出发,酌定返还费用12180元。综上,梁溪法院判决A旅行社赔偿张先生近亲属各项损失合计92万元。
法官点评
境外地接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国内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合同关系中,游客缴纳旅游费用,旅行社组织安排完成约定行程。因此,足额缴纳费用是游客的义务,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是旅行社的义务,这种服务还须符合相关规定,即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最根本的是应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威胁。这是相关法律法规对旅行社提供服务的要求,无论在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旅行社都应履行这一义务。该案特殊在于,系因履行辅助人(境外地接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到人身伤害。因游客与履行辅助人之间并不直接建立合同关系,而是依照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享受旅游服务。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损害,可认定为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游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