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锡山区检察院办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过程中,检察官经过十多次调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解双方矛盾,平等保护了双方利益。
去年7月30日,徐某驾驶货车在某钢材城仓库门前通道内倒车,因为没有仔细观察车后情况,不慎将李某撞伤。徐某主动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和李某家属一起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办理住院手续并垫付医药费4000余元。李某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之后徐某支付了丧葬费4万元。
侦查机关认为,徐某因过失致李某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审查起诉中,徐某对一时疏忽酿成大错表示后悔,但对罪名存有疑问,觉得开车撞到人应该是交通肇事罪。针对徐某的疑问,检察官解释其中区别,指明倒车地点为市场内部的通道,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徐某对此表示认可,自愿认罪认罚。
可另一边,李某家属对这起案件的民事赔偿表示不满,认为因徐某缺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赔偿数额变低,且保险公司最终赔付的52万余元中,已将徐某垫付的4万余元退还,徐某本人最终未承担任何赔偿。家属提出,除非徐某另外赔偿10万元,否则不愿意谅解徐某。
多方核实了解后,检察官与双方开展沟通。一方面对徐某动之以情,讲明李某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有部分是实际支出,情理上可以理解。徐某作为家中唯一经济来源,购车贷款尚未还清,还有孩子需要抚养,如果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量刑建议,便于照顾家庭。另一方面对李某家属晓之以理,从法律角度说明徐某缺少相关作业证件未影响赔偿款数额,并建议实事求是提出赔偿请求。经十余次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在检察官主持见证下,徐某向李某家属支付5万元赔偿金,李某家属对徐某表示谅解。
锡山区检察院审查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获得李某近亲属谅解等量刑情节,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近日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全部采纳。 (小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