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焦点新闻

让太湖流域天更蓝、水更碧、土更净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促“正本清源”

  河道整治前

  河道整治后

  太湖是国家五大淡水湖之一,风光宜人,物产丰饶,哺育了一代又一代人。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太湖流域生态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及时发现、保护和修复刻不容缓。记者从滨湖区检察院了解到,去年以来该院保护太湖生态资源公益诉讼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此基础上,包括该院在内的苏锡常地区13家司法机关近日启动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联合保护,保护措施迈上一个新台阶。

  共同发力

  公益诉讼与刑事处罚并行

  合伙开设小作坊的徐某和闫某因为排放污水被告上了法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两名被告人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发前,两人未经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在徐某家后院内开设了一个电镀作坊,进行铁钉电镀作业。在此过程中,徐某和闫某将电镀加工产生的废水未作任何处理倒入水沟,经溢流池直接排入作坊外池塘内。经过环境检测站执法人员检测,作坊内溢流池的废水中六价铬含量为2.61毫克/升,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5.22倍。

  徐某和闫某都有自首情节,并且愿意支付生态修复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求徐某、闫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和修复方案编制费共计10.8万多元。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这些费用由徐某和闫某在6月前分批支付。最终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徐某和闫某两人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从效果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重要方面。滨湖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员额检察官华忆娇介绍,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不只是打击针对太湖本身的环境污染行为,除了容易想到的非法捕捞之外,还包括对盗伐林木、排放污水、捕杀野生动物、占用农用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从各方面保护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环境破坏的损失究竟有多少,该如何进行修复,这些都要经过相关专家论证,不仅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生态修复费用应确定在适当范围,既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更要能起到环境修复效果。对今年审查的多起非法捕捞等案件,目前就在准备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建议督促

  河道告别垃圾堆放焕新颜

  “在检察院介入之前,这条河就是垃圾场,什么都往里面倒。现在不仅清除了垃圾,水清了,旁边还种满了树。”近日,检察官在查看河道整改时听到附近居民感叹。

  今年3月,检察官在对辖区水源地进行实地考察时,发现某河道水体堆放了大量垃圾,包括塑料、玻璃制品等生活垃圾以及印有聚丙烯、热塑性硫化剂等化学工业材料的包装袋,造成部分河道被垃圾填堵。检察官当场通过该院“公益诉讼智慧分析系统”中的电子地图进行信息查询,发现该河道紧邻贡湖湾湿地公园、红沙湾生态园,与直通太湖的黄泥田港相连,是该区域主要的行洪、灌溉水系,地处太湖贡湖(沙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随意堆放垃圾,将会给太湖水源地水体造成严重污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监管职责,对河道进行整治,恢复周边生态环境,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河道进行排查,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现场踏勘,全面开展整治行动。向水源所属地街道办事处发出通知,督促做好河道周边环境整治及落实长效管护机制等监督工作;及时清理河道内垃圾,并平整河岸土地,种植果树增加绿化,防止再次发生偷倒垃圾现象;继续对该河道进行打桩护坡、清淤、水草清理等整治工作,同步开展该河道与主河道的长效保洁管理,加强辖区内河道的巡查力度。落实之后,相关职能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了反馈。

  除了现场考察,案件办理有时也会寻到线索,其中一条更是促使了省相关文件的修改。检察官在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发现,宋某某所在的公司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河蚬专项捕捞许可证。经过调查发现,不仅无锡地区,苏州地区也存在骗取捕捞许可证的情形,这些行为背后一个原因在于相关河蚬准入制通知存在较大漏洞。经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查找制度运行以及行政许可、执法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于今年上半年废除了原来的行政许可,出台更为科学合理、规范严谨的《太湖河蚬专项捕捞签证管理办法》,促进太湖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据了解,在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中,为破解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滨湖区检察院配备了无人机、掌上办案设备、便携式污染检测设备等硬件,自主研发了“公益诉讼智慧分析系统”,并接入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动态执法系统。今年在太湖生态资源保护专项活动中,检察官先后发现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河道垃圾污染水源、野码头停靠渔船、湖岸线公益林及太湖渔业资源遭破坏等线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20余件。

  跨域合作

  司法联动守护太湖流域

  生态环境保护不是一家单位能够完成的,需要社会各部门形成合力,当区域一体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保护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也不只是一个城市面临的课题,需要跨区域携手合作共同应对。

  今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长江流域(南、北片)、太湖流域、洪泽湖流域、骆马湖流域等九大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其中,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设在苏州市姑苏区法院,集中管辖苏州市吴中区、无锡市滨湖区、常州市武进区等共12个区、县(市)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并于7月起正式受理案件。10月底,苏州市姑苏区法院与跨区划集中管辖范围内的12家检察院经过磋商,联合签署了《“1+12”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联合保护框架协议》。

  滨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文清表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问题不容小觑,如何通过司法担当之责守护太湖之美任重道远,检察机关责无旁贷。这份《协议》将加强跨区域合作,共同推进太湖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增强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根据《协议》内容,相关检察院和法院将重点打击各类破坏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生态保护。同时共同探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打击惩治违法犯罪与真心悔罪修复环境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对判决当事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案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实现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的有效链接。此外,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多样性、专业性的特点,司法机关将在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方面加强学习和研讨,根据环境资源案件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联合开展调研,切实解决新问题。

  (晚报记者 念楼 滨湖区检察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