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情况较为普遍。那么,交房时发现房子有小裂痕、地面略有不平等小问题,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吗?
【案 例】
华先生2014年11月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款为195.6万元,2015年7月20日前交房。交付条件包括: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2015年7月1日,华先生收到房产公司寄来的《房屋交付通知书》,第二天即到该房产公司办理交房手续,发现房屋存在入门锁歪、墙面空鼓、防水墙高度不够、阳台未安装栏杆、室内净高不够及卧室与客厅净高相差2厘米等问题,在与房地产公司交涉无果后最终也没有收房。这一拖就是2年多。2017年8月,华先生家人到该公司要求交房,公司提出需先办理房屋价款结算手续,再向涉案小区的物业公司领取钥匙。家人认为其与物业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遂没有与该公司办理房屋价款结算手续。华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起诉请求:1、立即办理交付手续;2、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华先生已经付清房款,该公司应交付房屋,对华先生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华先生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法院认为涉案商品房已经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涉案商品房即使存在华先生提的质量问题,亦属于保修范围,华先生可在房屋交付后要求该公司对相关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对第二项诉请未予支持。
法舟律师事务所张虎律师对房屋交付时出现质量问题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分析如下:
房屋质量问题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房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的质量问题,二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三是一般质量问题。前两种情形,买房人可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第三种情形,买房人可主张修复修理并要求赔偿损失。但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除非第一种情况中,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不具备交付的法定条件,买受人可拒收房屋,其余情况,建议买房人不要轻易拒收房屋。
本案中,房屋质量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因其一般不会导致买房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买房人据此拒绝接收房屋导致迟延交房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张虎律师提醒,接收房屋之后,买房人仍可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根据不同情况要求退房、维修、赔偿,所以收房与维权并不矛盾。另外,由于专业知识、经济能力、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买房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且一般不具备直接辨识商品房质量问题的专业能力。办理收房后,反而便于买受人取证、申请检测鉴定等,以便于掌握有关质量问题的证据。另外,买房人除了搜集房屋质量问题的证据,还应注意保存和搜集开发商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证据、其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证据,以及造成其损失的证据。
(小维)